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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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9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請提出聲請人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若有配偶,請提出配
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提出聲請前五年「連隆商行」、「連順商行」、「連鑫商行
」、「金鑫商行」每期營業稅申報資料及每月營業狀況、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證明;如係小規模營業人,請提出國稅局查定課稅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之免課營業稅證明。
⒋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更名資料及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⒌聲請人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房租4,500元、膳食4,500至6,00
0元、交通費2,100元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房租需附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⒍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請陳明聲請人前2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9.提出聲請保全處分之案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韻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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