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0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建物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依非訟事件法所為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地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附表:
┌─┬────┬──────┬───┬─────┬────┬──────┬────┐│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1295│台北市○○路│同上│第9層│陽台│二分之一│乙○○││││46號9樓││96.09㎡│12.07㎡││││├────┼──────┼───┼─────┼────┼──────┼────┤││1295│台北市○○路│同上│第9層│陽台│二分之一│甲○○││物││46號9樓││96.09㎡│12.07㎡│││├─┴────┴──────┴───┴─────┴────┴──────┴────┤│共同使用部分:信義段1小段1305建號,面積521.01㎡,權利範圍425/1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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