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75號聲請人丙○○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從事「攤販」營業活動,請說明攤販之販售內容、聲請
前5年內平均每月之營業狀況及營業證明,並補提有關攤販營業現況之照片。
⒉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或該金融機構拒絕協商之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陳明有汽車乙輛,應陳報其現值及證明文件,若另有其
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⒋前妻 馬瑞娥 及受扶養人子女 曾中暐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
⒍受扶養人曾中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近一期房屋稅單,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⒏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有擔保債權及無擔保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