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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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之受扶養人 黃泓清 、 黃郁芬 、 黃裕清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提出聲請人股票交易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說明聲請人投資
之金像電子公司、華泰電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公司、聯邦商業銀行等股票現值為何,如已出售,請說明資金流向。
⒊請陳報未將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及高雄銀行七賢分行之擔保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如已清償,請提出清償證明。
⒋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房貸30,000元、水電費795元、網路第
四台1075元、電話費1,610元、扶養費用5,200元等明細及證明文件(房貸需附繳款證明)。
⒌請 陳明 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⒍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