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
充:審酌被告甲○○坦承犯行,所侵害之法益並非重大,且其仍有正當工作,及
檢察官具體求刑一年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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