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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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9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務人(以下簡稱抗告人)依法令規定,經過前置協商不成立,已依法檢附相關必要文件提出更生之聲請,抗告人從未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遑論協商成立而未履行,聲請人亦未收受原審命補正更生聲請文件之通知,且更生之聲請文件於聲請更生時已依法檢附,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更生聲請要件之證明文件,逕予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6項亦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本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本件抗告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金額致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語。惟查:抗告人更生聲請狀並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抗告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等證明文件,經原審於民國98年2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俾原審據以審酌抗告人是否符合應准予更生之要件,該裁定依抗告人戶籍地即高雄縣路○鄉○○路○○巷○號付郵寄送後,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亦無受領該裁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郵務人員乃於98年3月2日將該裁定寄存於抗告人戶籍地轄區之路竹分駐所警察局候領,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抗告人戶籍地門首,另1份置於抗告人戶籍地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有該裁定之送達證書及抗告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6頁、本院卷第
8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抗告人陳稱並未收受原審命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之上開裁定,自不足採。原審命抗告人補提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之裁定既已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逾期並未提出,復於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後,繼而提起本件抗告,迄今猶未補正,顯見抗告人本件更生聲請不合程式,確屬實情。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不合程式為由,而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
1.請釋明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2.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至司法院網站或至本院購買書狀,請勿以前置協商階段之文件代替)。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每月扶養 朱美蓉何宗達何佳旻何佩蓁 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受扶養人朱美蓉、何宗達、何佳旻、何佩蓁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⒑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⒒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
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 王春香彭秀雪劉秀貞 貸款契約書影本。
⒓請釋明96、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所得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請提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⒔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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