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31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兩造係於民國(下同)86年9月7日結婚,婚後共同居住於新竹縣關西鎮南山里10鄰11號;嗣被告於93年間因故意犯施用毒品罪而入獄服刑1年;後原告於94年6月30日因被告家暴而遷離戶籍地搬返娘家與被告分居;今被告又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現仍在監服刑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下個月即將出獄,關離婚、監護之事出獄後會與原告好好商談;92年間被告入獄後,原告即離家,被告於93年11月間出獄後曾報警協尋;之前被告家暴固有錯,但被告既可將非被告所親生之大女兒視如己出,原告竟於離家期間不曾返家或至學校探視子女等語置辯。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⑴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⑵被告前案紀錄表。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原告此部份之主張為真。
二、查本件被告雖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而於92年10月2日入勒戒所觀察勒戒;續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而於92年11月18日續入戒治所戒治,末於93年11月2日出所,有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為證,惟被告此次既非被處『徒刑』,即與96年5月2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規定不符;另被告於96年12月28日雖因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97年2月14日確定,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為證,然被告此次被處徒刑並未超逾六個月,準此,亦與96年5月23日修正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不符,是原告之主張既與前款規定要件不符,其以此為由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即屬無據,爰駁回之。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