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均沒收銷燬之,編號④所示電子磅秤壹台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③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編號④所示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編號④所示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15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遂以91年度毒聲字第208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以91年度毒聲字第6527號裁定停止戒治,復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8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3年3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4年間同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月20日7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12樓住處,先後以將海洛因摻水後再以針筒注射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燃燒加熱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1次,嗣於同日10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遭警盤檢查獲,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物品。
二、上揭事實,業有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3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稽,另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物品可資憑佐。又其中編號①至③所示毒品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各1份可查,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第二級毒品罪分別願受有期徒刑捌月、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此外,扣案如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毒品無訛,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刑以下諭知沒收銷燬;至編號④所示電子磅秤1台則據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係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又該等物品既未據檢察官舉證釋明其上是否殘留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而應同視為第一、二級毒品,遂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就其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刑以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依據│├──┼──────────────────┼────────────┤││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後淨重2.│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①│62公克、空包裝總重1.32公克)│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後淨重3.│同上│││34公克、空包裝總重2.64公克)││├──┼──────────────────┼────────────┤│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294公克、驗後淨重0.289公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二││④│電子磅秤1台│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