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 彭清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101年度亡字第20號宣告彭清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於民國90年1月1日離家未歸,經其胞兄 彭清水 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1年度亡字第20號宣告聲請人於97年1月1日死亡。惟聲請人即受死亡宣告人彭清榮迄今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
160條等規定,請求本院撤銷上述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訂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死亡宣告人彭清榮主張伊90年離家,胞兄彭清水以伊已失蹤,嗣經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於101年6月19日對伊聲請為死亡宣告,惟其事實上仍尚生存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31號、101年度亡字第20號卷宗無訛,且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經本院於調查期日當庭查核聲請人之人別資料,關係人即聲請人胞兄彭清水當日亦到庭表示確認在場之聲請人即彭清榮本人無誤(見本院102年7月24日訊問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其請求撤銷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家事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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