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黃思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思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98,981元;(二)利息計算:31,180元;(三)違約金10,05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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