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瑞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瑞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瑞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古瑞毓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8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2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9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2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