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交自救會召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移交自救會召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歐文政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交自救會召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移交自救會召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