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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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一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