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送達代收人 王烟 相對人乙○○右抗告人因與 王秀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身體未康復,經濟極為困難,法律條文不甚了解等情形,而提起本件抗告云云。
二、本件原審以抗告人未於起訴狀記載應確認之本票,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而為原審依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駁回其起訴,經查並無不合,抗告人徒以抗告人因身體未康復,經濟極為困難,法律條文不甚了解云云,而提起本件抗告,實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朝振~B法官林永祥~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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