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