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蝴蝶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蝴蝶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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