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金晶矽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台中市○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匯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