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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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下列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下列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與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受刑人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宣告應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亦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3│├───────┼──────────┼──────────┼──────────┤│罪名│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刑法第212條│刑法第321條│││項第1款│││├───────┼──────────┼──────────┼──────────┤│犯罪日期│80年11月16日│80年6月2日│80年6月2日至80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80年度營偵│臺南地檢署80年度偵字│臺南地檢署80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字第1252號│第11022號│第11022號│├───┬───┼──────────┼──────────┼──────────┤│最│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1年度訴字第69號│80年度訴字第1788號│80年度訴字第1788號││實├───┼──────────┼──────────┼──────────┤│審│判決│81年2月21日│80年12月10日│80年12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1年度訴字第69號│80年度訴字第1788號│80年度訴字第1788號││決├───┼──────────┼──────────┼──────────┤││判決確│81年3月26日│81年2月13日│81年2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不符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規定││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不符減刑規定│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不符減刑規定││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減刑後定│有期徒刑9年3月又15日││應執行刑││├───────┼────────────────────────────────┤│備註│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