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且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3日收受判決正本,同年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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