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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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四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螺絲起子貳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目的,基於連續犯罪的意思,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先後連續六次,於附表一到四所列的時間、地點,分別獨自一人或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夥同他人,持用螺絲起子或以徒手之方式(詳細情形如附表犯罪方法欄所載),竊取戊○○等人(詳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如附表所示的財物。後來均經警方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各次犯行的證據,其證據名稱已分列於附表各次犯行之後,詳見附表中證據名稱欄所示。
㈡另關於被告有累犯情形之證據,其名稱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犯罪事證暨成立罪名一覽表附表一:
╒══════════════════════════════════════════╕│本案部分(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八號)│├─┬─────┬──────────┬────┬─────────┬────────┤│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所得財物│││(民國)││││││├─────┴──────────┴────┴─────────┴────────┤││證據名稱││號├────────────────────────────────────────┤││成立罪名│╞═╪═════╤══════════╤════╤═════════╤════════╡││九十三年二│苗栗縣○○鎮○○街八│戊○○│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馬達十個│││月十九日凌│號││機車,前往現場,徒││││晨三時許│││手載運行竊│││├─────┴──────────┴────┴─────────┴────────┤│一│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戊○○警詢、偵訊中之證述。│││3、證人 陳伯超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4、贓物認領保管單。│││5、相片六幀。││├────────────────────────────────────────┤││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九十三年五│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九│丙○○│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機械軸承蓋一個、│││月三日十二│鄰大厝五十九之十號(││詳、綽號「 阿明 」之│機械軸封二個│││時二十七分│吉興鐵工廠)││成年男子,共乘未懸││││許│││掛車牌之機車,前往│││││││現場,徒手行竊││││││││││├─────┴──────────┴────┴─────────┴────────┤│二│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丙○○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 鄧明賢 警詢中之證述。│││4、贓物認領保管單。│││5、相片十三幀。│││6、收貨單一張。││├────────────────────────────────────────┤││共同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附表二:
╒══════════════════════════════════════════╕│併案部分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號)│├─┬─────┬──────────┬────┬─────────┬────────┤│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所得財物│││(民國)││││││├─────┴──────────┴────┴─────────┴────────┤││證據名稱││號├────────────────────────────────────────┤││成立罪名│╞═╪═════╤══════════╤════╤═════════╤════════╡││九十三年四│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佳│丁○○│夥同 賴文才 ,共乘P│鋁門一扇│││月十六日上│北三街二十九號││D二─一○二號重型││││午十一時二│││機車,前往現場,持││││十分許│││自備對人身安全有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二支拆卸廚│││││││房鋁門行竊│││├─────┴──────────┴────┴─────────┴────────┤│一│1、被告偵、審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丁○○警詢中之證述。│││3、同案被告賴文才警詢中之供述。│││4、贓物認領保管單。│││5、相片五幀。│││6、扣案之螺絲起子二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附表三:
╒══════════════════════════════════════════╕│併案部分二(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二號)│├─┬─────┬──────────┬────┬─────────┬────────┤│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所得財物│││(民國)││││││├─────┴──────────┴────┴─────────┴────────┤││證據名稱││號├────────────────────────────────────────┤││成立罪名│╞═╪═════╤══════════╤════╤═════════╤════════╡││九十三年八│苗栗縣竹南鎮中美里五│乙○○│以插在機車上之鑰匙│車號000000│││月十日凌晨│鄰西門十五之三七號││發動引擎後竊取│七號重型機車一輛│││四時許││││││││││││││││││││├─────┴──────────┴────┴─────────┴────────┤│一│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乙○○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 李詩婉 警詢中之證述。│││4、贓物認領保管單。│││5、相片四幀。││├────────────────────────────────────────┤││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附表四:
╒══════════════════════════════════════════╕│併案部分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四號)│├─┬─────┬──────────┬────┬─────────┬────────┤│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所得財物│││(民國)││││││├─────┴──────────┴────┴─────────┴────────┤││證據名稱││號├────────────────────────────────────────┤││成立罪名│╞═╪═════╤══════════╤════╤═════════╤════════╡││九十三年八│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二│ 蘇來 傳│徒手行竊│鋁門二扇│││月六日下午│三鄰嵌頂七八號││││││三時許││││││├─────┴──────────┴────┴─────────┴────────┤│一│1、被告偵、審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 蘇來傳 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李詩婉警詢中之證述。│││4、贓物認領保管單。│││5、相片十二幀。│││6、鑫能資源回收公司秤量單一張。││├────────────────────────────────────────┤││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九十三年八│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新│ 高美玲 │徒手行竊│鋁門二扇│││月七日下午│南街六十五巷十八號││││││三時許││││││├─────┴──────────┴────┴─────────┴────────┤│二│1、被告偵、審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高美玲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李詩婉警詢中之證述。│││4、贓物認領保管單。│││5、相片十二幀。│││6、鑫能資源回收公司秤量單一張。││├────────────────────────────────────────┤││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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