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2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 蔡政泰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泰、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相對人蔡政泰、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