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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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九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止,在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之協志國際有限公司內,與 張閔盛 (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對被告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