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