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