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府瑩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驗餘淨重捌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府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27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1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98年8月23日晚間11時5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1樓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0小包(驗前總毛重11.12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2.20公克,取樣0.1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8.82公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8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098014185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