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蔡才福 被告 蔡豐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計算式:被告所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元×原告主張有通行權存在之土地面積12.5平方公尺=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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