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侯麗茹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