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6號
原 告 劉世凱
被 告 徐嘉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徐嘉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嘉辰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原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
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
被告徐嘉辰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徐嘉辰承受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