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建國
代 理 人  邱英豪 律師
相 對 人 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各1份等資料
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
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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