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海倫
王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79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海倫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鴻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55,37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債務人自民國99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79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鴻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0,794元│99年10月15日起至清│百分之2.66│99年11月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