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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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100年度執字第4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曾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年05月20日│98年05月23日為警│99年01月13日││││採尿前4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100年度撤│││毒偵字第109號│毒偵字第109號│緩毒偵字第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96│99年度訴字第2496│100年度訴字第59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年09月29日│99年09月29日│100年03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96│99年度訴字第2496│100年度訴字第591││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0月18日│99年10月18日│100年04月18日│││確定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01月13日│99年3月初某日│99年03月07日(聲│││││請書誤為100年03│││││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撤│檢察署100年度撤│檢察署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緩毒偵字第4號│緩毒偵字第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91│100年度訴字第591│100年度訴字第59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年03月24日│100年03月24日│100年03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91│100年度訴字第591│100年度訴字第591││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04月18日│100年04月18日│100年04月1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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