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原告 鄭石勇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趙公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一0五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刑事訴訟案件之裁判,其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經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裁定命在該刑案終結或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前述刑案卷宗可稽(兩造如需閱覽刑事卷證,可向本院聲請閱卷)。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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