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8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巫姿誼選任辯護人黃逸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姿誼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巫姿誼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22日執行羈押,至99年9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為了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9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