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大正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432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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