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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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22日執行羈押,並自99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曾有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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