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5號原告丙○○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9,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利冠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