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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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

原告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仁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鶴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3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全部),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錢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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