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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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3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徐健銘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