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號債權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洪三貴 債務人 郭子儀 債務人 潘萬成 債務人 郭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