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蘇駿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劉秋蓮 即桃園
竹木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1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