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82號
原   告  游依霖
被   告  江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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