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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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告 廖嘉萍 被告 劉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靖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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