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 黃均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上列原告監因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