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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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玉清法官朱光仁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