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告 李憲璋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陳報原告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