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30號上訴人 許建中 被上訴人 邱冠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3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