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554號聲請人 楊國賢 相對人 李端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其中編號八之「嘉義縣○○鄉○○段六嘉小段811之12地號」,其權利範圍記載「20分之1,由 楊成加 、 楊百成 二人各繼承40分之1」,應更正為「全部,由楊成加、楊百成二人各繼承2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