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159號
上訴人 吾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原間 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