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159號
上訴人    吾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原間 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