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29號
原   告  吳偉綋
被   告  羅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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