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家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
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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