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家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
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